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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吊鏈允許的磨損值不得超過圓環鏈棒料直徑或輔具厚度的10%。
其二,從主環不彎曲的平面算起,主環扭曲超過10度應報廢。
其三,吊鏈的任何部位出現裂紋,彎曲或扭曲現象和環鉸間有卡死或僵澀滯阻等現象且不能排除時禁止使用。
其四,起重鏈條和單環的永久性伸長均不得超過原長的5%。
舊的起重鏈條上不能與部分新鏈條混合使用,否則容易在傳動中產生沖擊,拉斷鏈條。
以上是對起重鏈條報廢的幾個方面的判斷,標準檢查慎重使用起重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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